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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每周热点 | 收藏!纳税信用这些知识要知道

2023-06-19 09:16:44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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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的级别分别是什么?各个级别的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哪些纳税人可以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一条的规定:“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的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纳税信用的评价方式有哪些?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如何查询纳税信用当年度扣分指标?

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当前年度扣分指标查询】;

2.进入该页面后存在扣分项页面会展示评价年度、当前指标预评属期、是否参评;

3.扣分指标栏正确展示当前纳税人存在年度存在具体的扣分事项。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纳税信用补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规定:“纳税人因《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如下:“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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